
民法典
1.遗嘱的设立完全基于遗嘱人的自由意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人可以自由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给予谁,而不受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干涉。

财产
二、立遗嘱不给私生子
1.私生子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遗嘱人仍然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来决定自己的财产分配。如果遗嘱人选择将全部财产给予婚生子而不给私生子,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私生子在遗嘱人去世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不得在遗嘱中取消其继承权。
三、遗嘱中不分非婚生子女
1.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意味着,在遗嘱继承中,非婚生子女同样有权继承遗嘱人的财产。
2.遗嘱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在遗嘱中决定不给非婚生子女遗产。这是遗嘱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如果该非婚生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不得在遗嘱中取消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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