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1.在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为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最终会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2.这一证书是宅基地权属的法定凭证,其涵盖了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限等重要信息,是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农民
二、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针对当前农村“一户多宅”问题,处理原则主要依据宅基地的建设时间和是否经过批准。
1.对于1987年1月1日之前建设或在全市农村宅基地总登记中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宗地面积登记发证或换证。
2.对于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前经批准建设的宅基地,面积未超过最高标准的按现状登记,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证书中备注。
3.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对超过批准面积的部分同样在证书中备注。
对于已经依法审批、继承或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合法权属来源的“一户多宅”,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登记发证。
三、城镇居民宅基地确权登记
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若其原依法审批取得或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且房屋至今没有变化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登记发证。
1.需注意,在权利证书备注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以明确其非农民身份和权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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