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在担保法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来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这体现了一般保证的补充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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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承担方式差异
1.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2.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仅享有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而无权要求债权人直接向其求偿。
三、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不同
1.在权利义务方面,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无论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都不得以此作为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以此为由拒绝清偿。
3.从法律规定和约定角度来看:
(1)连带责任保证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约定产生。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通常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处理。
(2)而一般保证则完全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其存在。
总的来说,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责任承担方式、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规定和约定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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