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剖腹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十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有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有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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