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
1、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商品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
2、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以每幢商品房建筑占地设宗地,并对《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进行初审,按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备案
4、变更土地登记。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双方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变更登记申请的有关栏目上确认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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