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人是被告的,在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且能够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下,法院还是会判决双方离婚,被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2、精神病人是原告的,要进行监护关系的变更,由配偶作为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监护,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之诉并代为参加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精神病人离婚的程序与普通人在法律上离婚的程序类似,但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精神健康状况。首先,精神病人应当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成年子女或法院指定的代理人)来提起离婚诉讼。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特别关注精神病人的真实意愿,可能会要求专业的精神健康专家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最后,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精神健康状况以及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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