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未成立不能签合同。分公司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以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合同主体,以这个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以公民(自然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主体资格才有效。如果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来签订合同,之后公司成立了,那么原则上由总公司来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分公司在未正式成立之前,通常情况下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因此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通常,合同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或依法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如果分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签订合同,建议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或者在合同中明确总公司对分公司设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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