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刑事拘留不是处罚,它是办理刑事案件时,暂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利于案件办理和防止嫌犯继续危害社会。刑事处罚要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留案底,一般不影响政审。而刑事处罚是有案底的。因为刑事拘留意味着可能会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相当。
3、刑事拘留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的终结。如当事人被法院认定为有罪并判处刑罚,对以后的工作肯定会有影响;如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情节轻微没有被刑事追诉,则影响不大。
刑事拘留是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需要遵守拘留所的相关规定,比如保持安静、遵守作息时间、不私自会见他人等。
同时,当事人在拘留期间也有权得到基本的法律保护,包括被及时告知所涉嫌的罪名、有权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以及有权拒绝自证其罪等。
在刑事拘留期间,当事人还需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如实回答与案件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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