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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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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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隐瞒罪行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关于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刑事诉讼程序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伪造的证据在案件定罪量刑中起到关键作用的;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3. 伪造证据的行为造成了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解释的变化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最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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