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举例来说,对某国家部委复议维持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和某省局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国家部委复议改变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起诉的法院选择主要取决于案件的类型和复议机关的性质。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
1. 一般行政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那么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是其他行政机关,则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 海关行政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是海关总署,应当向海关总署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是地方海关,则应当向地方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 专利行政案件:专利行政案件的复议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4. 商标行政案件:商标行政案件的复议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5. 其他特殊行政案件: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还有其他的特殊管辖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总之,在确定起诉法院时,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选择正确的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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