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II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针对劳动能力受损的程度进行评估,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工伤是指职工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动能力丧失达到该标准所规定的定级系列十级的伤残情况。
十级工伤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轻度的肢体功能障碍、皮肤损伤、视力损害、听力损害等轻微的身体或器官损伤,这些损伤导致职工的部分工作能力丧失,但仍然可以从事原工作或者经过适当调整后继续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具体的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果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工伤鉴定时,建议咨询当地的工伤保险机构或专业的劳动法律人士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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