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
1、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
3、2
1、18、16、1
3、1
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从重到轻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6、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劳动能力鉴定费;
9、其他。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2、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在由用人单位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给予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 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 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
8.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 其他费用:如生活护理费等,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金额和项目可能会根据地方的工伤保险政策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工伤赔偿时,最好咨询当地的工伤保险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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