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能够证明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并且证明对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没有居住证也可以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上海起诉离婚,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持有居住证。根据中国法律,离婚诉讼主要依据的是婚姻法和相关程序法,而不是居住证的规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外地人就可以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一是双方中有一方是上海户籍居民;二是双方虽然都不是上海户籍,但是已经在上海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在上海办理了居住登记。
因此,是否持有居住证并不是在上海起诉离婚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来证明住所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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