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服、工作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照片。
4.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的考勤记录。
5.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聘书”、“任命书”、“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照片。
6.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7. 劳动者的工资条、考勤卡、工资卡明细等。
8. 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工作联系单、备忘录、工作计划等。
9. 同事的证言,能够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的证言。
10.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能够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的证言。
1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2. 证人证言及工作照片。
13. 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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