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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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出庭。但是,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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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通常被要求出庭,即使他们达成了离婚协议。这是因为法院需要确认离婚是双方自愿的,并且要审查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到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缺席判决,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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