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评估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受损财产的权属证明;
(8)其他证据。
在损害赔偿纠纷中,列举的证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合同或协议:如果损害赔偿是基于合同或协议的违约,那么合同文本是关键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但也需要有其他证据支持。
3. 物证:如事故现场的遗留物、损坏的设备等,可以直接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
4. 证人证言:目击者或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损害情况的额外信息。
5. 专家意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专家对特定技术或行业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6. 医疗报告:如果损害导致了身体伤害,医疗报告可以证明伤害的程度和治疗情况。
7. 费用单据:包括医疗费用、修理费用、误工费等,用于证明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
8. 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9. 视频监控记录:事故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可以客观地反映事故的过程和情况。
10. 保险理赔记录:如果已经通过保险进行理赔,相关的理赔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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