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决定合同性质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了履行。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履行,即使相对人履行的是主要义务,该合同仍不能有效成立,因为这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并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履行了次要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了这种履行,但义务人又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则相对人不能请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主要义务,也即该合同并未成立。根据中国合同法,合同是否签字并不一定决定其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在合同未正式签字之前已经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在某些情况下,该合同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没有签字,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了这些义务,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为了防止争议和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建议在合同履行之前完成合同的正式签署。这样可以更明确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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