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特点为由相应主管部门行使保护权。行政保护的行使主体是行政机关,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向行政机关举报,但并不能自行启动相应的行政保护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一种保护方式。其特点包括:具有主动性和干预性,行政机关可以主动调查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需权利人主动申请;程序相对简单,相较于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程序更为快捷;处罚方式多样,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对于一些轻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快速制止,减少侵权造成的损害;具有预防和教育功能,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力度,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并对公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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