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签全名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合同上的签名通常与身份证上的名字相一致。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同意不签全名的,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关于合同不签全名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合同的认可。因此,合同上签名时使用全名还是其他形式的名字,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关键在于该签名是否代表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并且签名是否真实有效。
最新的规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其中明确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合同上签署了能够代表当事人真实身份的名字,并且符合合同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即使不是全名,合同也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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