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的退股方式1、
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
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
股东同意转让的
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公司减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要求
公司回购《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
股东可以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
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
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
公司存续的。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
公司不能达成
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4、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
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
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