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尸体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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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ch220

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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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尸体解剖限于积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法学院系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

2.急死或突然死亡者。

3.涉及烈性传染病死亡和法律问题有关的尸体。

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解剖,应登记下列事项:

1.尸体编号、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2.尸体来历;

3.解剖原因;

4.临床诊断;

5.解剖时间、地点;

6.解剖人员姓名;

7.解剖后诊断;

8.解剖报告日期;

9.备注。

医疗纠纷尸体解剖后,死者家属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尸体送火葬场火化。对于不进行尸体解剖或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的尸体,家属不得将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部位的门诊室、急诊室、观察院或病房等处。死者家属接到医疗单位病人死亡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在太平间的放置时间,夏、秋季节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夏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后,由医疗单位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医疗部门做特殊处理后,必须及时火化。

医疗部门出现医疗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解决,严禁任何人借口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到法律保护。对聚众闹事,毁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者,应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注意存在的问题:

1.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属行政法规,法律界限不清,对刑事责任缺乏明确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法律效力,对严重的医疗差错没有明确规定,使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经济补偿不尽合理,医学与法律紧密结合不够,往往各自强调各自的特殊性,处理时易造成混乱。

2.程序不清,手续不全,盲目工作 ,遇有棘手的医疗纠纷时,医院和处理人员往往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处理。目前,虽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都有专人处理医疗纠纷,也多次培训,但由于经办人员频繁更换,对尸检工作程序不清,个别单位甚至不了解尸检工作所需手续,以致发生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擅自检尸(未遂)的不事件。

3.资金不足,影响病理科的建设和发展。目前,各医院病理科场地狭小,设备陈旧,条件较差,难以适应尸检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医院也无力在短期内投入大量经费,更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使得病得科的建设和发展受到影响,也间接影响尸检工作的开展。

4.尸检工作缺乏力度 发生医疗纠纷和事件后,由于医院顾虑死者家属吵闹而影响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往往对其迁就,故给正常开展尸检工作造成困难,因此,尸检工作必须严格立法,使之步入法制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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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wenyan

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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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尸体处理应当遵循尊重逝者、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首先,应当及时通知逝者的家属或相关法定代理人,以便他们能够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其次,尸体的处理应当符合医学和法律的要求。在没有得到家属或法定代理人的明确指示前,医院或医疗机构通常会将尸体保存在专门的冷藏室或太平间中,以供后续的医学检查和法律程序。

再者,若家属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尸体解剖的要求,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按照医学规范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

最后,对于无人认领的尸体,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报告给相关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决定处理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持专业和谨慎,确保尸体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人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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