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逮捕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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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时间如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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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被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于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送看守所羁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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