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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叒木

1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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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为: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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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指其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征。它旨在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无罪推定原则,即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公民享有无罪的推定,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原则,即定罪量刑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即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三者在刑事诉讼中各有其职能,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公审原则,即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以保障审判的透明度;辩护原则,即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应当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审判独立原则,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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