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外,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入职意向书等也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这个也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3. 生产记录、考勤记录等;
4. 同事证言;
5. 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工作照片、工作日志等电子证据;
6. 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如果以上证据难以收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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