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小偷小摸”的未成年人来说,不以盗窃罪来处罚。
1、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虽然刑法不要求“多次盗窃”的财物达到“较大数额”,但行为人应当以盗窃较大数额财物为目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与一般成年人有所区别,其对事物的主观认知能力较低、心理不成熟、思想单纯,其“小偷小摸”行为的目的不是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2、行为人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没有致使较大数额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社会危害性较小,不以刑罚这样严厉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可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处的目的。3、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对于未成年人轻微的犯罪行为,一律动用刑事处罚,势必对其心理造成极大影响,难以矫正。根据中国法律,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考虑其年龄、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盗窃罪,而是由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无论其行为情节如何,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会被认定为盗窃罪,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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