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不一定。
股票回购的主要目的有三个:1、反收购措施:
股票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回购将提高本
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
股票回购后,
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动
股票落入进攻企业手中。2、改善资本结构:
股票回购是改善
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较好途径。利用企业闲置的资金回购一部分股份,虽然降低了
公司的实收资本,但是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3、稳定
公司股价:过低的股价,无疑将对
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股价过低,使人们对
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费者对
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削弱
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回购本
公司股票以支撑
公司股价,有利于改善
公司形象,股价在上升过程中,投资者又重新关注
公司的运营情况,消费者对
公司产品的信任增加,
公司也有了进一步配股融资的可能。因此,在股价过低时回购
股票,是维护
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本
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四)
股东因对
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
公司债券;(六)上市
公司为维护
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
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
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