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三)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四)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五)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六)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七)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八)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九)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不过对于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大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通常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几部分。具体补偿金额会根据宅基地面积、房屋结构、新旧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在补偿过程中,被拆迁户可能会获得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用货币的形式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产权调换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户进行房屋产权的交换。
此外,政府还会提供一定的过渡期补偿,帮助被拆迁户在新住房建成前找到临时住所。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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