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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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通容过招投标签订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否则是无效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通容过招投标签订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否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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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基于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通常也被视为无效。这是因为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为原合同提供额外的条款或修改原合同的内容,但既然原合同无效,那么任何依赖于它的补充协议也就失去了效力的基础。

然而,具体情况下,如果补充协议中涉及的内容独立于原合同,并且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补充协议虽然与原合同有关,但能够证明其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补充协议可能仍然有效。

在判断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时,必须考虑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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