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签订合同,如果委托授权,代签人超越授权代理的权限的,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的,由本人承担责任,之后本人可向代理人追偿;如果是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需要获得被代签人的追认才生效。没有委托授权的属于无权代理,需要被代签人的追认或经催告程序并经被代签人追认后方有效。
法律依据:
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合同由他人代签,代签人需要有代理权,即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令等可以代签合同的情况。
具体规定包括: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相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2.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法定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法定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4.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和被代理人才负连带责任。
5.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代理权终止或者代理关系解除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终止或者代理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应当履行代理职责,处理代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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