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使用证据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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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h666

20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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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使用证据认定标准是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日期之日起向前推三年,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这段时间之内。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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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认定,商标局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使用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商标使用的照片、发票、合同、广告等。

2. 使用证据的时效:使用证据的日期应在申请撤销的前三年内。

3. 使用证据的商品或服务:使用证据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是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4. 使用证据的连续性: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商标在三年内连续使用的事实。

5. 使用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是真实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6. 正当理由:如果注册人有正当的理由(如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未能使用商标,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撤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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