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监护人如何办理指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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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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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人办理指定公证,通常是指在老年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监护人资格确认公证。

具体步骤如下:

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老年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医院出具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拟担任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如有必要,还需提供监护协议等其他相关文件。

2. 选择公证处:通常可以选择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证处进行申请。

3. 填写公证申请表:向公证处领取并填写公证申请表,说明申请监护公证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4. 提交申请: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公证处。

5. 公证审查:公证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和监护的合法性。

6. 签发公证书:如果审查通过,公证处将签发监护人资格确认公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老年人的监护人不是其法定监护人,则可能需要法院的指定监护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整个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公证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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