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中国《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首先,免责条款不能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其次,免责条款不能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在合同中,如果免责条款存在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免责条款无效。此外,如果免责条款的提供方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未按照对方的要求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对方也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免责条款的内容,确保条款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免责条款的提供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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