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是有时间限制的。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
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
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
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
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
事故认定书。2、除未查获
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
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
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交通
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交通
事故的基本事实(三)交通
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交通
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3、交通
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
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