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2.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4.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5. 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制交易相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7. 经营者违背自愿原则,强制交易相对方进入或者退出特定的市场。
8. 经营者违背自愿原则,强制交易相对方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9.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以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10.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以上仅为部分规定,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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