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的原因有以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申请受理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
3.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裁定批准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6. 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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