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单位不可以不续签合同。
1、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顺延至医疗期期满之日。2、劳动合同到期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其余情形下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国劳动法,职业病患者享有特殊的保护。如果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作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患者需要治疗和康复,单位应当与其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直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为止。
此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业病患者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提供适当的休息和合理的工作岗位。这些权利不因劳动合同的到期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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