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双倍工资有约定的依约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仲裁中双倍工资的计算,通常是指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在一家单位工作了6个月,但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从第2个月开始到第6个月的双倍工资,即5个月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奖金等额外收入。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继续按上述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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