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恶意串通他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预约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预约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44条);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民法典第145条)。
1. 虚假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46条);
2. 因重大误解订立(民法典第147条);
3. 受欺诈(民法典第148条);
4. 受胁迫(民法典第150条);
5. 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153条);
2. 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54条)。
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定形式订立而未遵守(民法典第490条),例如:
- 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法定要式合同
- 未签署书面合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预约等
1. 标的物约定不明确无法履行(民法典第495条);
2. 主要条款缺失导致无法确定本约合同内容;
3. 预约期限约定不明且无法通过补充协议确定。
1. 商品房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
2. 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法定评估程序;
3. 农村宅基地买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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