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具体如下:
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限为剩余尚未执行的刑期。例如,若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执行3年后获得假释,则剩余的2年刑期即为假释考验期。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虽问题未涉及但需区分),其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且该期限为固定值,与已执行的刑期无关。
需要说明的是,假释考验期的核心目的在于监督罪犯在释放期间的行为表现。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如接受社区矫正、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等)。若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违反相关规定,将可能被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