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生撤销权纠纷的情况有: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纠纷通常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赠与等。这类纠纷的发生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可以主张撤销权。
2. 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一方是由于另一方的欺诈行为而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3. 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是由于受到另一方的威胁而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 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5. 乘人之危的合同:如果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受害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决定。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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