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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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ziyyds

1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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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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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权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确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大小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权。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来确定由哪个法院行使审判权。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不明确的,由最初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如果几个法院都有权管辖同一个案件,可以由最初受理的法院或者主要犯罪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对于跨区域的犯罪案件,可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的任何一个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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