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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