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如果合同违约金过高,可以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合同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但是,增加违约金的前提是实际损失确实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在任何情况下,调整违约金数额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即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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