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而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它包含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多种不动产权利,是一个集多种权利证书于一身的综合性权利证书。
土地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它仅证明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包含建筑物等其他不动产的权利。
简而言之,不动产证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而土地证仅针对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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