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情况在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比如第六十条第二款指出,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逃逸行为的严厉惩罚,同时也考虑到了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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