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精神赔偿金通常在受害方因侵权行为(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被侵犯,或者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导致精神损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伤害时可以要求。在法律实践中,精神赔偿金的请求往往与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一起提出,但其核心在于补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失。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被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来说,当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即使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受害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如果公民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到伤害,并且这些伤害导致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者也可以在主张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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