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立案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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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l款的规定;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道工具;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会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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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能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倾覆、毁坏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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