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2、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3、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在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主要区别在于时间点和对受要约人的影响方面。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虽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要约尚未生效或受要约人尚未承诺,因此撤回要约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而要约的撤销则是指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但在发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可能会影响受要约人,尤其是当受要约人已经开始为履行合同作准备时。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限制要约人的撤销权,以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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