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上限一般不会高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百分比,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的设定和调整做了规定。根据该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的“过分高于”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百分比标准,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的性质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可得利益、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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