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有: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
法律依据
#第二章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 假冒行为: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2. 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 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不正当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不得对所设奖的种类、数量、金额等作虚假不实的声明,欺骗消费者;不得在有奖销售中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不得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时,不向购买者明示所设奖的种类、数量、金额等事项。
5. 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6.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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